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
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出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意见》(中办发〔2014〕51号)和湖北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省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的意见》(鄂办发〔2014〕4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资企业负责人是指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以及其他副职负责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履职待遇是指为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等。业务支出是指企业负责人在履行工作职责时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因公出国(境)、国内差旅、通信等方面的支出。
第四条 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严格规范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范围,坚决杜绝企业承担个人消费支出的行为。
(二)坚持廉洁节俭。树立艰苦奋斗的精神,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三)坚持规范透明。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强化预算管理、加强监督,不断增加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工作透明度。
(四)坚持工作需要。既要降低不合理开支,又要保障工作需要,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 公务用车管理
第五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可按照1人1车配备公务用车。配备标准为排量2.5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在32万元以内。其他企业负责人原则上不配备公务用车。确因工作需要,配备公务用车的,可按照1人1车或多人一车配备,配备标准为排量2.5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在25万元以内。企业采取统一调度等方式保障企业负责人在企业所在城市参加公务活动的,视同为企业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
第六条 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更新的条件为:车辆超过使用年限(8年)或行驶里程达20万公里以上。车辆达到更新条件仍能正常使用的,应继续使用。车辆未达到更新条件的,企业不得提前更新。
第七条 企业负责人现使用的公务用车,折余价值低于配备标准的应继续使用,高于配备标准的应进行调整。企业购置公务用车时要严格执行配备标准,优先选用国产汽车和新能源汽车,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新购车辆内饰费用控制在购车价的4%以内。
第八条 企业负责人未配备公务用车的,企业可为其发放交通补贴,补贴额度不超过2600元/月。企业不得为已领取交通补贴的企业负责人在企业所在城市区域内提供公务用车,不得为自行驾驶公务用车的企业负责人发放交通补贴。
市场化选聘的企业负责人,其薪酬体系中已包含公务交通补贴的,不再配备公务用车,不再报销公务用车费用或发放交通补贴。
第九条 企业负责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子企业或其他相关利益单位和个人的车辆。
第十条 企业为保障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可保留一定数量的一般公务用车和商务用车。企业应加强此类车辆的管理,防止公车私用。
第三章 办公用房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办公用房(含休息室、卫生间,下同)面积标准为60平方米以下,其他负责人控制在45平方米以内。
第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原则上只能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异地兼职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企业应当严格履行内部审核程序,从简从严安排。
第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现有的办公室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应采取调换或者合用方式解决。对由省国资委作为出资人的原中央企业,其负责人办公用房面积在原中央企业规定标准范围之内,又不便调整的,可暂不进行调整;新任负责人应按省属企业负责人的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企业严禁超标准新建办公用房,企业不得借办公用房未达标之名,增加新的办公用房面积。严禁豪华装修办公用房,办公用房装修标准参照行政事业单位有关标准执行。办公用房室内装饰、家俱配备应控制在5万元以内,严禁配置高档家具及高档办公用品等。企业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作为企业负责人办公用房。
第四章 培训管理
第十五条 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实际需要,结合职工教育经费提取及使用管理等规定,制定企业负责人培训管理制度。要围绕提高企业负责人政治和业务素质、提高创新和经营管理能力,开展必要的培训。
第十六条 企业除上级和有关业务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的各类必要培训外,不得安排无实质需要的境外培训,不得报销企业负责人自行安排的培训费用及与培训无关的费用。
第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参加各种学历教育,以及为取得学位、专业课进修、专业资格证书等而参加的在职教育及各类高收费培训项目,其费用必须由个人承担。
第五章 国内差旅管理
第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国内公务差旅活动可乘坐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飞机经济舱、轮船二等舱。乘坐交通工具的类型和等级、住宿、就餐等费用标准参照《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确因特殊情况,企业负责人商务差旅需乘坐高等级交通工具或适当提高住宿标准的,须报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应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严禁无明确目的、无实质内容以及非业务性的差旅活动,严禁迎来送往,严禁以业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
第二十条 企业负责人出差地有本企业宾馆、招待所、定点饭店或接待单位有内部接待场所的,应当在上述场所安排食宿。
第二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国内差旅超标及超支的费用由个人自理。
第六章 出国(境)管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因公临时出国(境)应严格履行报批手续,从严控制随行人员数量和出国(境)天数,不得安排与出国(境)任务无关人员随行。
第二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因公临时出国(境)乘坐交通工具、住宿、伙食费及公杂费等标准,参照《湖北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因公临时出国(境),应当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制度。不得绕道旅行,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外停留的时间。
第二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要严格遵守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预算、支出、使用、核算等财务制度,不得铺张浪费,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不得接受礼金、贵重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第二十六条 企业不得把出国作为负责人个人待遇,不得报销负责人与出国(境)业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七章 业务招待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业务招待是指企业负责人为企业生产经营业务合理需要,招待客户、合资合作方以及其他外部关系人员所发生的由企业承担的费用支出,包括外事接待、商务招待和公务招待。
第二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进行外事接待时要务实节俭,宴请应严格执行有关部门确定的标准。省级领导出面接待的费用(含酒水饮料)标准控制在每次人均500元以内,其他控制在每次人均400元以内。赠送纪念品应以宣传企业形象、展示企业文化为主要目的,赠送纪念品价格标准不得超过每次人均500元。不得赠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及贵重物品等。
第二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进行商务招待时要注重节俭,杜绝奢侈浪费,严禁讲排场。接待费用标准(含酒水饮料)应控制在每次人均300元以内。省出资企业之间进行商务活动时,不得互赠纪念品。
第三十条 企业负责人进行公务招待时,原则上应在本企业内部接待,从严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安排接待对象到高档餐饮、私人会所等场所消费,不提供香烟、不上高档酒、不赠送纪念品。接待费用标准参照《湖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业务招待费纳入年度预算,实行总额控制。企业要建立业务招待审批制度,明确业务招待的申请、审批、报销等流程。指定一名企业领导负责业务招待费用审批工作。业务招待费用报销要提供内部审核流程、发票及费用明细清单,如实反映招待情况,杜绝不符合规定的开支。不得将招待费用开支以会议、培训、调研等名义虚列、隐藏。
第八章 通信管理
第三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通信费用在限额内由企业据实直接核销。企业要参照市场资费标准和企业负责人所承担的工作职责,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通信费用核销标准,每月最高不得超过600元。
第三十三条 负责国际业务等特殊岗位人员的费用标准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第三十四条 企业不得以任何名目为企业负责人发放现金形式的通信补贴。不得用公款为企业负责人个人购买移动电话。
第三十五条 市场化选聘的企业负责人,其薪酬体系中已包含通信补贴的,不再为其报销通信费用或发放通信补贴。
第九章 纪律要求
第三十六条 严禁按照职务为企业负责人个人设置定额消费。企业不得用公款为企业负责人办理理疗保健卡、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
第三十七条 严禁用公款支付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以外应当由个人承担的消费娱乐活动、宴请、赠送礼品、培训、购置住宅、房屋装修和物业管理等各种费用,禁止用公款为企业负责人支付与企业经营管理无关的各种消费行为所产生的费用。
第三十八条 严禁企业负责人向子企业和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转移个人费用支出;不得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业务消费。
第三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退休或调离本企业后,企业不得继续为其提供履职待遇、业务支出。
第十章 管理监督
第四十条 企业要依据本办法制定本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实施细则,指导子企业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管理,定期进行监督检查。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此项工作负主要责任,分管负责人和总会计师负分管责任。
第四十一条 企业要结合生产经营实际,合理编制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费用年度预算,建立预算动态监控机制,定期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提高预算的全面性、准确性,保证预算执行的严肃性。
第四十二条 企业应将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费用的年度预算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四十三条 企业应将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向职工公开,接受职工监督;作为民主生活会、年度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接受民主评议。
第四十四条 省国资委每年对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情况纳入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内容和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并建立信访举报制度,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对群众的信访举报进行认真核查。
第四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违反本办法规定,视情节轻重,省国资委将依据职责权限,分别给予诫勉谈话、调离岗位、免职等处理,并相应扣减其20%至50%当年绩效薪金。情节严重,依法判处刑事处罚的,扣减其当年全部绩效薪金。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本办法第二章公务用车管理部分,若与今后省有关部门出台新的公车改革规定不一致,则按新的公车改革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